(2015)灵诉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辉与被申请人杨泽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辉,杨泽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诉保字第00009号申请人:宋辉,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申请人:杨泽田,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人宋辉以被申请人杨泽田驾驶的皖L812**号重型自卸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受伤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泽田驾驶的皖L812**号重型自卸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100000元担保金)。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泽田驾驶的皖L812**号重型自卸车予以扣押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新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