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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汀执行字第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秀秀、卢善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秀,卢善春,修木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1156号申请执行人王秀秀,女,197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范云飞,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卢善春,男,197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修木金,女,1968年4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秀与被执行人卢善春、修木金民间借贷纠纷【即(2014)汀民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尚在变现处置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利息及保全费52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11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