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湖北西隆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武汉金利隆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西隆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武汉金利隆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013号原告湖北西隆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更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权,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西隆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武汉金利隆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坤伦。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西隆电缆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金利隆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西隆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西隆电缆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西隆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674元、送达费40元,合计1714元,由原告湖北西隆电缆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周鸿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