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徐翠君与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翠君,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1336号原告:徐翠君,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托代理人:黄永年,明光市张八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军,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翠君诉被告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翠君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陆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翠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翠君撤回对被告陆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翠君负担。审 判 长 吴庆锋人民陪审员 王吉传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陆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