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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徐翠君与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翠君,陆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1336号原告:徐翠君,女,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托代理人:黄永年,明光市张八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陆军,男,196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翠君诉被告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翠君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陆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翠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翠君撤回对被告陆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翠君负担。审 判 长  吴庆锋人民陪审员  王吉传人民陪审员  高云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陆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