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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杨某,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黄某某,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杨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杨列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国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