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肇庆市体育中心管理处与李志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体育中心管理处,李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体育中心管理处,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李志伟,女,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宾县,组织机构代码××,系端州区名轩酒楼经营者。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体育中心管理处与被执行人李志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肇端法民三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志伟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体育中心管理处偿还垫付的工人工资款及利息等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体育中心管理处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体育中心管理处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志伟的��行存款及其它资金、财产权合共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炽文审 判 员 黄坤朝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敏健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