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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李华宇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191号罪犯李华宇,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现押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1日作出了(2011)东刑初字第1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华宇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李华宇予以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华宇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华宇在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受到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三年六个月。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及《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华宇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华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关新审判员  周海燕审判员  吴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