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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殷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某,张某某,徐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某,女,。辩护人谢有明、谢晋,上海市名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某某,女。被告人徐某某,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张某���、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孟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及殷某某辩护人谢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殷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共同出资租赁本市武夷路772号204室,并商定利用互联网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由被告人殷某某联系上家,获取赌博帐号及进行财务结算,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协助日常经营,三人平分收益。后三人利用上述场所及电脑网络开设以“百家乐”为赌博形式的赌场,接受洪某某、王某某、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投注。同年9月9日,公安机关在该地点当场抓获三名被告人及部分参赌人员,并查获赌资人民币1,600元及电脑等物。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张某某、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洪某某、王某某、乐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检查笔录,租赁合同、赌博网站电脑截图,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张某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三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殷某某辩护人以上述情节及被告人殷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为由,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安秩序,保护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9日起至2015年7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三、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四、作案工具电脑一台及扣押的赌资人民币一千六百元予以没收。张某某、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顾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