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奎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潍坊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潍坊市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潍坊市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驻潍坊市潍城区小虞河。法定代表人徐国宁,经理。被执行人潍坊市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梨园街办庄家村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孙永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潍坊恒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潍坊市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潍坊市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奎文区新华路×××号2排5号(房产证号:潍房权证奎文字第××号)房产一套。现因该房产已被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市润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奎文区新华路×××号2排5号(房产证号:潍房权证奎文字第××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介东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郭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