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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02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与钱海伍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钱海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甘绮霞。被执行人钱海伍,男,汉族,1971年9月25日出生,住所江苏省灌云县。系佛山市禅城区钱海伍美食店的经营者。关于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与钱海伍其他行政非诉一案,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作出的粤佛禅管城石处(2014)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应对钱海伍处以2000元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作出(2014)佛城法行非诉审字第313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钱海伍的银行存款共计1603.16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尚余1553.16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本院已向银行、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钱海伍的财产情况,暂没发现被执行人钱海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羊 挺审判员  陈文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关素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