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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初字第02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尚某、李某甲与李某甲、李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02394号原告尚某。委托代理人李正安。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审判员  葛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