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02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尚某、李某甲与李某甲、李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初字第02394号原告尚某。委托代理人李正安。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尚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审判员 葛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傅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