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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督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周永固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周永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泗民督字第00089号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法定代表人:苏绍云,董事长。被申请人:周永固,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县。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提供2013年8月21日的个人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各一份,证明被申请人高永固向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0000元,年利率12.6%,2014年8月21日到期。并约定逾期的罚息为贷款利率上浮50%,结息方式为利随本清。被申请人高永固未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高永固给付贷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92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高永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1926元。申请费30元,由被申请人高永固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维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