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执字第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曹金梅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金梅,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执字第085号申请执行人:曹金梅。被执行人:李江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商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曹金梅与被执行人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港商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