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民一初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和平与乔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和平,乔艳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锡民一初字第1879号原告李和平,男,汉族,1967年10月9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被告乔艳龙,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原告李和平诉被告乔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和平、被告乔艳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和平诉称,被告乔艳龙于2012年6月13日和2012年8月29日从原告处赊购轮胎,并欠货款28700.00元整。2012年10月27日归还8000.00元,后总以欺骗和躲藏手段不再偿还剩余货款20700.00。后经原告多处打听被告下落,才知被告今年去白旗,承包了天元大酒店。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20700.00元及利息,且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被告乔艳龙辩称,对于19600.00元的轮胎款欠条认可,且已给付5000.00元。对于2012年8月29日的欠条及数额不认可,该欠条不是我出具。现因经济困难,暂时不能给付原告货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3日,被告乔艳龙从原告李和平处购买轮胎,并欠付轮胎款19600.00元,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内容为“今欠轮胎款19600.00元,壹万玖仟陆佰元正,欠款人:乔艳龙,2012.6.13”。2012年9月4日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000.00元,2012年10月27日给付了原告货款3000.00元,两笔货款给付后已在借款条上注明,此笔货款尚欠14600.00元。2012年8月29日,被告乔艳龙的司机以被告的名义在原告处赊购轮胎,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经审庭核实,原告李和平承认此欠条不是被告所写。被告对司机的行为未予以追认,且拒绝承认该轮胎为其所用。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之间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李和平与被告乔艳龙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对2012年6月13日买卖轮胎及尚欠轮胎款14600.00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012年8月29日的欠条是被告的司机以被告名义签署并取走轮胎,被告拒绝对此予以追认,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认可此笔货物或货款,故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诉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付逾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被告未按期支付货款,应按上述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乔艳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李和平轮胎款146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6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向原告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和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7.00元,减半收取158.50元,由被告乔艳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敏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