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丘山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杭州丘山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恒威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丘山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恒威纺织有限公司,罗相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05号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萧震海。委托代理人:沈炳松。被告:杭州丘山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火其。被告:杭州恒威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相斌。被告:罗相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丘山进出口有限公司、杭州恒威纺织有限公司、罗相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697元,减半收取30848.5元,由原告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其芬人民陪审员 骆怀群人民陪审员 陈茂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丽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