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天龙与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龙,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0号原告刘天龙。委托代理人李萍(原告之母),天津市针织五厂职工。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455号。法定代表人杜世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侠,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格调中心8011号。负责人岑冲迪,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聪亮,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丽伟,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天龙诉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天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