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侯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侯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6号原告赵某某,女,1936年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委托代理人侯某甲,男,1957年出生,住山西省潞城市,特别授权,系原告儿子。被告侯某某(又名侯某乙),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侯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