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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侯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侯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6号原告赵某某,女,1936年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委托代理人侯某甲,男,1957年出生,住山西省潞城市,特别授权,系原告儿子。被告侯某某(又名侯某乙),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侯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