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商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周京文、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博大集团有限公司、王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博大集团有限公司,周京文,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王洋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商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博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西外环路***号。法定代表人:周京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爱国,山东博大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号。法定代表人:孙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自广,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凤伟,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周京文,山东博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周宗刚,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洋,山东博大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周京文之妻。委托代理人:周宗刚,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博大集团有限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向上诉人山东博大集团有限公司下发《通知》,限其于收到通知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4074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山东博大集团有限公司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彬审 判 员 邝 斌代理审判员 张秀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