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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立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单和与被申请人昌图千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和,昌图千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立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单和担保人宋玉华担保人徐连忠担保人李桂霞担保人李晓莉.被申请人昌图千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民,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单和与被申请人昌图千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在昌图县昌图镇二道沟河南侧、网通公司东侧开发建设的恩泽小区.x号楼、.x号楼中共计.xx套总价值约为289万元的楼房予以查封。同时,申请人及担保人以其财产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保全被申请人财产的同时,也应将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一并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昌图千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昌图县昌图镇二道沟河南侧、网通公司东侧开发建设的如下房屋:1、x号楼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住宅楼各一套。2、X号楼.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住宅楼各一套(以上楼房建筑面积均以相关验收部门最终测绘结果为准)。二、查封申请人单和与担保人宋玉华共同共有的如下房屋:1、登记于申请人单和名下的坐落于昌图镇.X组.X栋东.X号砖混结构车库一幢(房权证号为房权证昌图镇字第.X号,面积X平方米)。2、登记于担保人宋玉华名下的坐落于昌图镇..X组.X栋.X号砖混结构住宅楼一幢(房权证号为房权证昌图镇字第.X号,面积.X平方米)。三、查封担保人宋玉华单独所有的座落于铁岭市昌图县...X组.X幢X家和美商城X.商业服务用房一幢(房权证号为铁岭市房权证昌图县字第.X号,建筑面积.X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四、查封担保人徐连忠、李桂霞共同共有的如下房屋:1、登记于担保人李桂霞名下的坐落于铁岭市昌图县昌图镇.X组.X幢.X家和美商城.X商业服务用房一幢(房权证号为铁岭市房权证昌图县字第.X号,建筑面积.X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X平方米)。2、登记于担保人李桂霞名下的坐落于铁岭市昌图县.X组.X幢.X家和美商城.X商业服务用房一幢(房权证号为铁岭市房权证昌图县字第.X号,建筑面积.X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X平方米)。3、登记于担保人李桂霞名下的坐落于铁岭市昌图县.X组.X幢.X家和美商城.X商业服务用房一幢(房权证号为铁岭市房权证昌图县字第.X号,建筑面积.X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X平方米)。以上财产查封期限均为二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分别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及担保人自行保管和使用,但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及担保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上述财产不允许转移、毁损。如需变卖,必须经本院允许,并保留相应价款提交本院。此外在查封期间内不允许对被查封财产设定任何权利负担。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因申请人逾期申请造成被查封财产灭失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迎志代理审判员  窦远光人民陪审员  翟星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佳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