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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司春生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司春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269号罪犯司春生,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松山区人,初中文化。一九九九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00三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00八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00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刑满���放。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二监区服刑。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13)松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司春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11月1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司春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司春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思想政治、技术课学习,各科平均成绩为优秀。该犯从事服装缝纫劳动中能够完成生产任务��劳动态度端正。自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累计完成产值12984.91元,获奖金861元,获考核分312.7分。记功5次,该犯有前科二次,且系累犯,首次减刑应从严。本院认为,罪犯司春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司春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