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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938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