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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6-17

案件名称

马德龙与孔令豪、杨体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德龙;孔令豪;杨体雁;魏正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28号原告:马德龙,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回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被告:孔令豪,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被告:杨体雁(又名杨体燕),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被告:魏正刚,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宜良县人,住宜良县。原告马德龙诉被告孔令豪、杨体雁、魏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德龙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德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龙撤回对被告孔令豪、杨体雁、魏正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马德龙负担。审判员  刘小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艺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