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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原告贾孝双诉被告徐培能、王琼华、杨国平、王银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孝双,徐培能,王琼华,杨国平,王银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562号原告贾孝双,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5日。被告徐培能,男,汉族,生于1954年5月25日。被告王琼华,女,汉族,生于1958年1月15日。被告杨国平,男,汉族,生于1949年7月26日。被告王银华,男,汉族,生于1946年5月25日。原告贾孝双诉被告徐培能、王琼华、杨国平、王银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贾孝双于2015年1月19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培能、王琼华、杨国平、王银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孝双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孝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795元,由原告贾孝双承担。审判员 赵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