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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商初字第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康时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江苏龙源景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时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江苏龙源景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0019号原告康时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富特北路225号D区D6地块第四层A16部位。法定代表人郑志瑜,总经理。被告江苏龙源景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红光西站29号。法定代表人张松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时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源景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9日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纠纷已获解决。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时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财产保全费138元,合计1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亚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