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巧玲与温克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玲,温克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38号原告张巧玲,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温克苏,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张巧玲与被告温克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巧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巧玲负担。审判员 陈木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詹敏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