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海河与被执行人刘邵英、王少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申请执行人张海河与被执行人刘邵英、王少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河,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邵英,女,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少云,女,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少云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少云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仲玮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