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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廖XX、秦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XX,秦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86号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县城金水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XX,工作单位: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塘支行,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秦XX,工作单位: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塘支行,职务:信贷员。被告廖XX。被告秦XX。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廖XX、秦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被告廖XX、秦XX已经交纳。代理审判员  伍江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亭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