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刘子成与孙成胜、郑佃亮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子成,孙成胜,郑佃亮,王志均,郭维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88号申请人:刘子成,男,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孙成胜,男,住沂南县。被申请人:郑佃亮,男,住沂南县。被申请人:王志均,男,住沂南县。被申请人:郭维平(系王志均之妻),女,住址同上。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郭维平所有的鲁QKXX**号车一辆或冻结被申请人孙成胜、郑佃亮、王志均、郭维平的银行存款10万元,并向本院提供刘子成所有的鲁QLXX**号轿车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郭维平所有的鲁QKXX**号车一辆或冻结被申请人孙成胜、郑佃亮、王志均、郭维平的银行存款1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俊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