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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柴彬彬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柴彬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49号罪犯柴彬彬,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赤峰市巴林左旗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09)赤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柴彬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齐佳乐人民币7037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齐凤程经济损失59624元,被告人柴彬彬及其同案被告人田琦承担连带责任(已给付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柴彬彬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09)内刑三终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12月14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作出裁定,对罪犯柴彬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8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柴彬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柴彬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和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92分。该犯在从事电子元件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累计考核分420.70分,记功六次,二〇一三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柴彬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柴彬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改为自2008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