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民执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塞支行与富利达非金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8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民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塞支行,住阿克塞县红柳湾镇金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吾孜格斯,行长。委托代理人靳伟,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塞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阿克塞县富利达非金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阿克塞县二十公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查天斌,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阿民初字第48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阿克塞县富利达非金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阿克塞县富利达非金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塞支行借款15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阿克塞县富利达非金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阿克塞县富利达非金属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塞支行账户62001640601050507552上的存款1521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文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解全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