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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浙江常山德迅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冷宝电器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保字第6号申请人:浙江常山德迅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常山县新都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志平被申请人:安徽冷宝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怀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荣祥申请人浙江常山德迅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冷宝电器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冷宝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冷宝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元(结期限六个月)。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早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琳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