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利执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杨建祥诉陈涛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祥,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利执字第1348号申请执行人杨建祥,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技术员。被执行人陈涛,男,1973年1月13日出生,初中文化,司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涛向申请执行人杨建祥偿还借款65000元及利息,并责令被执行人陈涛承担案件执行费1220元,被执行人陈涛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在执行杨建祥申请执行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建祥与被执行人陈涛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无需法院继续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杨建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利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毛继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