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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法民初字第0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蒲泉林与何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泉林,何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法民初字第04231号原告蒲泉林,男,1986年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何建华,男,1971年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蒲泉林何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泉林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泉林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泉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蒲泉林负担。审 判 长  谭 兵代理审判员  乔程程人民陪审员  马学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喻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