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牟芯慧与深圳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芯慧,深圳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972号原告牟芯慧,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贺鸿德,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小琼,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宋琦。委托代理人杨德志。委托代理人吴卓才。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牟芯慧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芯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9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9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沁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运芳书记员 张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