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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牟芯慧与深圳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芯慧,深圳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972号原告牟芯慧,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贺鸿德,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小琼,广东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人人乐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宋琦。委托代理人杨德志。委托代理人吴卓才。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牟芯慧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芯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9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9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沁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运芳书记员  张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