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捷尔与被告福建省湛卢铸造有限公司、陈伦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捷尔,福建省湛卢铸造有限公司,陈伦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李捷尔,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松溪县来龙御景*栋*单元***室.被告福建省湛卢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溪县松源镇塔下54号。法定代表人陈崇文,经理。被告陈伦福,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松溪县松源镇塔下**号。本院审理原告李捷尔与被告福建省湛卢铸造有限公司、陈伦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19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捷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04元,减半收取14302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4562由原告李捷尔负担。审 判 长 艾广辉人民陪审员 郭国树人民陪审员 张建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书 记 员 潘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