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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凤红与被告张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65号原告杨凤红,女。被告张旭,男。原告杨凤红与被告张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原告杨凤红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凤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原告杨凤红负担。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亚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