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凤红与被告张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65号原告杨凤红,女。被告张旭,男。原告杨凤红与被告张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原告杨凤红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凤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0元由原告杨凤红负担。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亚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