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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9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向某与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9315号原告向某,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蒲星伍,重庆德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蓓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仁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