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贺俊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蕲春县支库、彭红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俊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蕲春县支库,彭红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125-1号原告贺俊峰。委托代理人徐维,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蕲春县支库。被告彭红阳,驾驶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33号。组织机构代码:88031839-0负责人夏学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耀斌,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贺俊峰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蕲春县支库、彭红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俊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贺俊峰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蕲春县支库、彭红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俊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俊峰撤回对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蕲春县支库、彭红阳的起诉。审判员 杨 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