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瀍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洛阳弘仁汽车销售有限公与程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弘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程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瀍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洛阳弘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定代表人段冬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彦立,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瑾瑾,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程晓东,男,汉族,1987年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弘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程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弘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洛阳弘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80元减半收取1940元,由原告洛阳弘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冀翠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屈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