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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壶民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壶民初字第606号原告侯某某,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七里栈供水管理处职工。被告申某某,男,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侯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依法公告送达应诉、举证、开庭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4年农历9月按照风俗举行典礼仪式,1996年5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12月16日婚生一子叫申某甲。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常生气吵架,夫妻关系不和睦,2012年3月份突然发现不同的人多次找被告要求归还欠款,我才知道被告打着做生意的幌子在外多处借债,且借款用途不明,我多次归劝,但被告不说实话,双方只好分居生活至今。现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儿子随我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5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1996年12月16日生育一子申某甲。2013年原告起诉离婚,后原告以找不见被告愿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裁定准许。2014年8月5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在案。壶关县民政局书面证明:办理结婚证时因没有原告身份证信息,导致原告的结婚证与其身份证登记其个人信息不一致,两证登记实际系同一人。本院受理本案后,无法通知被告应诉。2014年9月16日壶关县集店乡辛村九年一贯制学校书面证明:其单位在编职工申某某长期不在本单位上班,也无法取得联系。2014年9月28日被告姐姐申某乙陈述:申某某籍贯平顺县,父母双亡,现无住房,几个姐姐已有两年联系不上。本院认为:被告出走两年多来不尽夫妻义务,导致双方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应予支持。婚生子已满十八周岁,对原告请求儿子抚养费,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申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庆菲审 判 员  孙旭光人民陪审员  郭玉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牛彤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