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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段家勇与杨书清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家勇,杨书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段家勇,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4日。被执行人杨书清,男,汉族,生于1965年5月10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4)宜高民初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书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欠款14547.95元、缴纳申请执行费118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杨书清至今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书清的银行存款14665.95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