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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与西安融盛钢铁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盛财、王娜、林起耀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西安融盛钢铁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盛财,王娜,林起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兴庆路61号。负责人高鹏,行长。被执行人西安融盛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2号西安材料总厂交易大楼2309室。法定代表人林盛财,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15号华荣风景大院35幢1单元10303室。法定代表人林起耀,总经理。被执行人林盛财。被执行人王娜。被执行人林起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与西安融盛钢铁物资有限公司、陕西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盛财、王娜、林起耀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3)西证经字第13477号公证书及(2014)西证执字第51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兴庆路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2373650.22元、利息11456.3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认购了位于西安市XX路中段XX号X记·XX湾XX栋X单元X-X层商铺一处,总面积3133.94平方米,并已交纳了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陕西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认购的位于西安市XX路X段XX号X记·XX湾XX栋X单元X-X层商铺一处,总面积3133.94平方米及交纳的款项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安坤审判员  朱 评审判员  肖宏远二O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