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执字第26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梁学孔与梁晶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学孔,梁晶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塘执字第2654-1号申请执行人梁学孔。被执行人梁晶泽。关于梁学孔与梁晶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玉 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