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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江先金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江先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76号罪犯江先金,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现押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了(2010)温苍刑初字第8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先金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江先金减刑一年五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江先金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江先金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受到2012年度、2013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及《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江先金在本次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先金予以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审 判 员  庄向东代理审判员  郑 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