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7年9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85年6月2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龙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于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于某某在金融机构存款7850元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勇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兵燕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