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原告朱玉林与被告赵方忠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林,赵方忠,郭振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05号原告:朱玉林,男,1980年4月8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被告:赵方忠,男,26岁,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被告:郭振亚,男,25岁,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本院在受理原告朱玉林诉被告赵方忠、郭振亚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方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