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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民催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兴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市兴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樊城民催字第00054号申请人天津市兴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宝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广云,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天津市兴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天津市兴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的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28日,票号为3020005323680358,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出票人为十堰泽康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东风神宇车辆有限公司,付款人为中信银行襄樊分行帐务中心,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市兴隆化工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宁丽敏人民陪审员  方 怡人民陪审员  马 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