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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花某与任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某,任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086号原告花某,居民。委���代理人倪晓娟。被告任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吕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花某与被告任某变更抚育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花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某撤回对被告任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花某负担。审判员  徐冬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春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