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天津信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天津华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光武、梁学江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信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天津华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光武,梁学江

案由

检验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66号原告天津信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塑料制品工业园区广仓道3号。法定代表人王冬秀,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颖,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德岭,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华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坻第二中学西侧。法定代表人苑致祥,职务不详。被告刘光武。被告梁学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信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华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光武、梁学江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信兴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2元,已减半收取1156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