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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刑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继续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保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继 续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4)泰兴刑执字第12号罪犯朱保家,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21083196412115837,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中专文化,无业,住兴化市垛田集镇128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9年9月3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9日被执行逮捕。因患疾病,2009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2月2日本院作出了(2010)泰兴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保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3年分别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4年3月19日,罪犯朱保家以自己患有疾病需要继续治疗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暂��监外执行的申请。经查,罪犯朱保家患有高血压病、冠心病、ACS、心功能II级,且高血压病已达三期,其病情符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在前次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该罪犯服从管理,矫正期间表现较好,无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继续对罪犯朱保家暂予监外执行八个月零二十一日(执行期限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审判长 邹 健审判员 邹 群审判员 徐庆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燕 来源:百度搜索“”